當時光的腳步來到2021年(nian)的(de)最(zui)後(hou)一(yi)個(ge)月(yue),一(yi)批(pi)影(ying)響(xiang)你(ni)我(wo)的(de)重(zhong)要(yao)新(xin)規(gui)也(ye)將(jiang)開(kai)始(shi)施(shi)行(xing)。流(liu)動(dong)人(ren)員(yuan)的(de)醫(yi)保(bao)權(quan)益(yi)更(geng)有(you)保(bao)障(zhang),舉(ju)報(bao)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領(ling)域(yu)重(zhong)大(da)違(wei)法(fa)行(xing)為(wei)可(ke)獲(huo)獎(jiang)勵(li),藥(yao)品(pin)安(an)全(quan)相(xiang)關(guan)管(guan)理(li)規(gui)範(fan)進(jin)一(yi)步(bu)完(wan)善(shan)……美好的生活,見證法治的進步。
保障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醫保權益
《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保障了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醫保權益,明確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跨統籌地區就業、戶籍或常住地變動,不得重複參保和重複享受待遇,並按照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辦(ban)法(fa)強(qiang)調(tiao)了(le)職(zhi)工(gong)醫(yi)保(bao)繳(jiao)費(fei)年(nian)限(xian)累(lei)計(ji)計(ji)算(suan),具(ju)體(ti)繳(jiao)費(fei)年(nian)限(xian)按(an)照(zhao)各(ge)地(di)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要(yao)求(qiu)各(ge)地(di)不(bu)得(de)將(jiang)辦(ban)理(li)職(zhi)工(gong)醫(yi)保(bao)退(tui)休(xiu)人(ren)員(yuan)待(dai)遇(yu)與(yu)在(zai)當(dang)地(di)按(an)月(yue)領(ling)取(qu)基(ji)本(ben)養(yang)老(lao)金(jin)綁(bang)定(ding)。
參保人可以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申請辦理基本醫保關係轉移接續。
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最高獎勵100萬元
《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舉報以下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後,將給予相應獎勵:違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具有區域性、係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須建立藥品安全委員會
《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範》自12月1日起施行。規範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以防控風險為目的,將藥物警戒的關鍵活動納入質量保證係統中。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安全委員會,設置專門的藥物警戒部門。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應當自取得批準證明文件之日起每滿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直至首次再注冊,之後每5年報告一次。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向醫務人員、患者、公眾傳遞藥品安全性信息,溝通藥品風險。溝通工作不得包含任何廣告或產品推廣性質的內容。
違規辦理再保險業務或被吊銷牌證
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經營行為。
為防範信用風險,12月1日起施行的《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明(ming)確(que),保(bao)險(xian)人(ren)應(ying)建(jian)立(li)再(zai)保(bao)險(xian)業(ye)務(wu)集(ji)中(zhong)度(du)管(guan)理(li)製(zhi)度(du),對(dui)分(fen)出(chu)業(ye)務(wu)集(ji)中(zhong)於(yu)同(tong)一(yi)家(jia)再(zai)保(bao)險(xian)接(jie)受(shou)人(ren)和(he)與(yu)其(qi)關(guan)聯(lian)的(de)再(zai)保(bao)險(xian)接(jie)受(shou)人(ren)的(de)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監(jian)測(ce)和(he)管(guan)控(kong)。
保險經紀人從事再保險經紀業務,應恪盡職責,不得損害保險人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業務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製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加強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汙染防治
《地下水管理條例》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針對當前我國地下水保護利用存在的局部超采嚴重、汙染問題突出等問題,從多方麵作出重要製度安排。
比如,規定地下水調查評價、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汙染防治規劃、地下水儲備三項基礎性製度;建立地下水“雙控”、地下水取水計量、地下水資源稅費征收等製度,明確嚴格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條件、防止地下工程建設不利影響、禁止開采難以更新地下水等措施;劃定地下水汙染防治重點區,嚴格地下水汙染管控的措施等。
來源: 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