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cong)業(ye)人(ren)數(shu),包(bao)括(kuo)與(yu)企(qi)業(ye)建(jian)立(li)勞(lao)動(dong)關(guan)係(xi)的(de)職(zhi)工(gong)人(ren)數(shu)和(he)企(qi)業(ye)接(jie)受(shou)的(de)勞(lao)務(wu)派(pai)遣(qian)用(yong)工(gong)人(ren)數(shu)。所(suo)稱(cheng)從(cong)業(ye)人(ren)數(shu)和(he)資(zi)產(chan)總(zong)額(e)指(zhi)標(biao),應(ying)按(an)企(qi)業(ye)全(quan)年(nian)的(de)季(ji)度(du)平(ping)均(jun)值(zhi)確(que)定(ding)。具(ju)體(ti)計(ji)算(suan)公(gong)式(shi)如(ru)下(xia):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xiao)型(xing)微(wei)利(li)企(qi)業(ye)的(de)判(pan)定(ding)以(yi)企(qi)業(ye)所(suo)得(de)稅(shui)年(nian)度(du)彙(hui)算(suan)清(qing)繳(jiao)結(jie)果(guo)為(wei)準(zhun)。登(deng)記(ji)為(wei)增(zeng)值(zhi)稅(shui)一(yi)般(ban)納(na)稅(shui)人(ren)的(de)新(xin)設(she)立(li)的(de)企(qi)業(ye),從(cong)事(shi)國(guo)家(jia)非(fei)限(xian)製(zhi)和(he)禁(jin)止(zhi)行(xing)業(ye),且(qie)同(tong)時(shi)符(fu)合(he)申(shen)報(bao)期(qi)上(shang)月(yue)末(mo)從(cong)業(ye)人(ren)數(shu)不(bu)超(chao)過(guo)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彙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3月1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推進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稅費負擔,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2022年第10號公告,明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六稅兩費”)。為確保納稅人能夠及時、準確、便利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稅務總局製定了《公告》。
二、小型微利企業如何確定是否能夠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anzhaoqiyesuodeshuiyouguanguiding,nashuirenzaibanlinianduhuisuanqingjiaohoucainengzuizhongquedingshifoushuyuxiaoxingweiliqiye。weizengqiangzhengcequedingxinghekecaozuoxing,jiangzhengcehonglijishisongdashichangzhuti,bimianyinhuisuanqingjiaohouzhuisutiaozhengzengjiabanshuifudan,《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彙算清繳)結果為準。企業辦理彙算清繳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可自辦理彙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彙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例1:A公司於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A公司辦理了2020年度的彙算清繳申報,結果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A公司於2022年4月征期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A公司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時,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彙算清繳的結果確定。
例2:B公司於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B公司辦理了2020年度彙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2022年4月,B公司辦理了2021年度彙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
問題1 B公司於2022年4月征期申報3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不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納稅人2021年辦理2020年度彙算清繳申報後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2 B公司於2022年7月征期申報6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不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納稅人2021年辦理2020年度彙算清繳申報後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稅兩費”時,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3 B公司於2022年8月征期申報7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納稅人2022年辦理2021年度彙算清繳申報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三、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彙算清繳前,如何確定是否能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在首次辦理彙算清繳前,新設立企業尚無法準確預判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為增強政策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1.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在首次辦理彙算清繳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例3:C公司於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分別為280人和4500萬元。C公司按規定於2022年4月10日申報2022年3月的資源稅和2022年1-6月房產稅時,尚未辦理2021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辦理首次彙算清繳,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兩項條件,判斷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C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並且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四、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彙算清繳後,對於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的“六稅兩費”是否需要進行更正?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彙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彙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例4:C公司於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分別為280人和4500萬元。C公司於4月10日申報2022年3月的資源稅和2022年1-6月房產稅時,按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了減免優惠,4月20日辦理了2021年度彙算清繳,結果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彙算清繳後,C公司需要對2022年4月10日申報2022年3月的資源稅和2022年1-6月房產稅進行更正嗎?
答:無須更正。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首次辦理彙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彙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五、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彙算清繳申報的當月,按次申報“六稅兩費”如何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xiang,按an規gui定ding辦ban理li首shou次ci彙hui算suan清qing繳jiao後hou確que定ding不bu屬shu於yu小xiao型xing微wei利li企qi業ye的de一yi般ban納na稅shui人ren,按an次ci申shen報bao的de,自zi首shou次ci辦ban理li彙hui算suan清qing繳jiao確que定ding不bu屬shu於yu小xiao型xing微wei利li企qi業ye之zhi日ri起qi至zhi次ci年nian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例5:D公司於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於2022年4月20日按規定期限辦理了2021年度彙算清繳,結果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D公司於4月23日依照規定按次申報耕地占用稅,可以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彙算清繳後已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對於按次申報,自首次辦理彙算清繳後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六、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彙算清繳申報後,按規定申報之前的“六稅兩費”,如何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按年申報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彙算清繳後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自辦理彙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彙算清繳後,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彙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例6:E公司於2021年7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10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於2022年5月辦理2021年度彙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E公司於2023年5月8日辦理2022年度彙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據本省有關規定辦理2022年房產稅申報,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
答:不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彙算清繳申報後,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的,自辦理彙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彙算清繳後,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彙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能夠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因此,E公司按規定申報2022年全年的房產稅,包括辦理首次彙算清繳當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產稅和彙算清繳後(即6-12月)的房產稅時,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辦理了2022年度彙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其在申報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例7:F公司於2021年7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當月購買一棟辦公樓,該樓是公司唯一的房產。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5月首次辦理2021年度彙算清繳,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按照本省房產稅征期規定,F公司應當於2022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報2022年全年房產稅,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
答: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彙算清繳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自辦理彙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F公司於2022年5月首次辦理2021年度彙算清繳,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因此,2022年12月按規定一次性申報2022年全年房產稅時,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七、逾期辦理彙算清繳或更正彙算清繳申報是否需要對“六稅兩費”的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三)項,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彙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並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例8:G公司於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10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5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辦理首次彙算清繳申報,8月,G公司辦理彙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G公司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於2022年4月和7月征期申報當年1-3月和4-6月的“六稅兩費”時,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了減免優惠。G公司8月辦理首次彙算清繳後應當如何對“六稅兩費”納稅申報進行更正?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G公司應當於2022年5月底前辦理首次彙算清繳,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G公司7月征期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應當依據首次彙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享受稅收優惠。逾期辦理首次彙算清繳後,確定G公司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因此,G公司7月征期申報的4-6月的“六稅兩費”不能享受減免優惠,應當進行更正申報,補繳減征的稅款。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G公司在規定的首次彙算清繳期截止時間前於4月征期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不必進行更正。
例9:H公司於2020年7月成立,於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H公司辦理了2020年度彙算清繳申報,結果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H公司於2022年4月征期申報繳納了1-3月的“六稅兩費”,7月征期申報繳納了4-6月的“六稅兩費”。2022年8月,H公司根據稅務機關有關執法決定文書,對2020年度彙算清繳申報進行了更正,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H公司8月更正彙算清繳申報後,應當如何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更正?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稅款是否能夠申報享受減免優惠,應當依據2020年度彙算清繳結果確定。H公司於2022年8月更正了2020年度的彙算清繳申報,最新結果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六稅兩費”時不能夠享受減免優惠,應當進行更正申報,補繳減征的稅款。
八、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逾期未登記的,是否可適用“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為進一步明確納稅人類型發生變化時享受減免優惠的具體時間,按照有利於納稅人和簡化申報的原則,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幹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第二條作出具體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jianmianzhengce。zengzhishuinianyingshuixiaoshouechaoguoxiaoguimonashuirenbiaozhunyingdangdengjiweiyibannashuirenerweidengji,jingshuiwujiguantongzhi,yuqirengbubanlidengjide,ziyuqiciyueqibuzaianzhaozengzhishuixiaoguimonashuirenshenbaoxiangshou“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納稅人如果符合《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例10:I公司於2021年12月1日成立,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2022年2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於當月1日生效。2月末,I公司從業人數為200人,資產總額為3000萬元。
問題1 I公司於2022年2月征期申報1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I公司2月征期申報1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2 I公司於2022年3月征期申報2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根據《公告》第二條,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I公司在2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於當月1日生效,因此於3月征期申報2月的“六稅兩費”時,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享受減免優惠。
但是,由於I公司3月申報期上月末的從業人數小於300人,並且資產總額小於5000萬,符合《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按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免優惠的標準,因此,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免優惠。
例11:J個體工商戶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業務發展較快,於2022年7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於當月1日生效。
問題1 J個體工商戶於2022年7月征期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如何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J個體工商戶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可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2 J個體工商戶於2022年10月征期申報7-9月的“六稅兩費”時如何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J個體工商戶申報7-9月的“六稅兩費”不能再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但仍可按“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九、《公告》修訂了哪些申報表單,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鑒於“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增加了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公告》相應修訂了《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等4張表單。具體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麵:
一是落實政策要求,修改補充數據項目。根據優惠政策適用主體擴圍要求,將《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3張表單中的數據項“本期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修改為“本期是否適用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並相應增加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3個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勾選項。將《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本期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政策起止時間”修改為“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中增加了“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數據項。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表頭增加“本期是否適用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減征比例”“減征額”4個數據項,並相應增加了“一般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2個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勾選項。
二(er)是(shi)優(you)化(hua)表(biao)單(dan)設(she)計(ji),減(jian)輕(qing)填(tian)報(bao)負(fu)擔(dan)。納(na)稅(shui)人(ren)勾(gou)選(xuan)相(xiang)應(ying)的(de)減(jian)免(mian)政(zheng)策(ce)適(shi)用(yong)主(zhu)體(ti)選(xuan)項(xiang)並(bing)確(que)認(ren)適(shi)用(yong)減(jian)免(mian)政(zheng)策(ce)起(qi)止(zhi)時(shi)間(jian)後(hou),係(xi)統(tong)將(jiang)自(zi)動(dong)填(tian)列(lie)相(xiang)應(ying)的(de)減(jian)免(mian)性(xing)質(zhi)代(dai)碼(ma)、自動計算減免稅款。
由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時點不同,《公告》明確,修訂的表單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規定公布當日正式啟用。
十、申報“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時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嗎?
答:為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有關要求,減輕納稅人報送資料負擔,《公告》規定,本次減免優惠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十一、納稅人未及時享受減免優惠如何處理?
答:為確保納稅人足額享受減免優惠,《公告》guiding,nashuirenfuhetiaojiandanweijishishenbaoxiangshoujianmianyouhuide,keyifashenqingdijianyihounashuiqideyingnashuifeikuanhuozheshenqingtuihai。duishenqingdijianyihounashuiqideyingnashuifeikuande,xitongjiangzainashuirenxiacishenbaoshi,zidongdijiantongshuifeizhongdeyingnashuifeikuan。 十二、其他
本《公告》是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相配套的征管辦法,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5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為做好與政策執行期限的銜接,《公告》第六條明確:一是2021年新設立企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在首次辦理彙算清繳前,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新設立企業條件判定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二是2024年辦理2023年度彙算清繳後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