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重慶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經信發〔2020〕52號 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中小微企業主管部門)、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wei)規(gui)範(fan)中(zhong)小(xiao)微(wei)企(qi)業(ye)發(fa)展(zhan)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的(de)管(guan)理(li)和(he)使(shi)用(yong),提(ti)高(gao)財(cai)政(zheng)資(zi)金(jin)使(shi)用(yong)效(xiao)益(yi),促(cu)進(jin)我(wo)市(shi)中(zhong)小(xiao)微(wei)企(qi)業(ye)持(chi)續(xu)健(jian)康(kang)發(fa)展(zhan),根(gen)據(ju)有(you)關(guan)法(fa)律(lv)規(gui)定(ding),市(shi)經(jing)濟(ji)信(xin)息(xi)委(wei)、市財政局修訂了《重慶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20年4月20日 重慶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9〕1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預算管理辦法和重慶市市級重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1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助推企業成長、促進企業融資、支持創業創新、加強公共服務和強化評價激勵等,推進全市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統籌規範、突出重點、加強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由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經濟信息委負責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和預算編製、申報和執行,參加預算公開評審,牽頭製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確定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績效目標、補助標準及額度,組織項目申報、評審、批準、驗收等工作,建立和管理專項資金項目庫,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示和執行過程的跟蹤監管等。 第(di)五(wu)條(tiao)市(shi)財(cai)政(zheng)局(ju)組(zu)織(zhi)開(kai)展(zhan)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預(yu)算(suan)和(he)績(ji)效(xiao)目(mu)標(biao)的(de)公(gong)開(kai)評(ping)審(shen),按(an)程(cheng)序(xu)批(pi)複(fu)和(he)下(xia)達(da)預(yu)算(suan),配(pei)合(he)製(zhi)訂(ding)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管(guan)理(li)辦(ban)法(fa),加(jia)強(qiang)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績(ji)效(xiao)管(guan)理(li)和(he)財(cai)政(zheng)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以(yi)及(ji)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到(dao)期(qi)或(huo)撤(che)銷(xiao)後(hou)的(de)清(qing)算(suan)、資金收回等工作。 第六條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和有關單位根據市經濟信息委工作安排,負責開展當地項目的申報、上報工作,審查項目申報企業信用信息,組織轄區項目真實性核查、實施、驗收、監督和績效自評等。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根據項目批準和資金文件,及時撥付專項資金,開展轄區內項目資金的財政監督工作。 第三章 支持範圍和補助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包括以下方麵: (一)助推企業成長。支持優質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壯大,升規發展,轉型升級;支持培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支持企業智能化改造和上雲上平台等。 (二)促進企業融資。改善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等。 (三)支持創業創新。支持創業創新載體、平台建設,支持企業建立技術研發中心;舉辦創業創新大賽;支持企業人才素質培訓等。 (四)加強公共服務。支持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係建設及網絡平台運營,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公共服務;支持開展運行監測和維權投訴工作;支持中小微企業參加境內外展會開拓市場、招商引資、投資考察等。 (五)開展績效獎補。對推動中小微企業發展成效顯著的區縣給予獎勵,統籌用於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 (六)其他。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工作和重點項目。 第八條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向有軟硬件投入、有管理團隊、有資質評定、有績效評估、有吸納就業、有稅收貢獻的項目傾斜,補助對象應符合區域、規劃、項目和信用管理等要求,具體在申報指南中明確。 重點支持方向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結合我市產業發展實際需要,適時進行優化調整。 第九條 專項資金具體獎補標準由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在中小微企業發展政策實施細則中明確,動態調整。 第四章 分配使用 dishitiaozhuanxiangzijinzhichixiangmunaruxiangmuku,shijingjixinxiweianzhaoqingzhonghuanjiyuanzejiaqiangxiangmuchubei,jianlixiangmukudongtaitiaozhengjizhi,anzhaoguifanchengxujinxingshenbaoshenhe、擇優排序、保證重點、及時入庫、定時清理、強化管理。 第十一條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按照“真實可靠、簡便易行、壓實責任”的原則,原則上於每年4月底前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明確支持方向、重點領域、申報條件、支持標準及方式、審核工作要求等內容。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和有關單位按屬地原則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審查等工作。 第十二條按照《預算法》等deng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市shi人ren代dai會hui批pi準zhun財cai政zheng預yu算suan草cao案an後hou,市shi財cai政zheng局ju按an程cheng序xu先xian批pi複fu部bu門men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預yu算suan和he績ji效xiao目mu標biao,市shi經jing濟ji信xin息xi委wei根gen據ju當dang年nian項xiang目mu申shen報bao和he審shen核he結jie果guo,下xia達da項xiang目mu批pi準zhun計ji劃hua,提ti出chu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支zhi持chi項xiang目mu計ji劃hua,資zi金jin撥bo付fu由you市shi財cai政zheng局ju按an照zhao國guo庫ku集ji中zhong支zhi付fu製zhi度du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涉she及ji政zheng府fu采cai購gou和he政zheng府fu購gou買mai服fu務wu的de,按an照zhao相xiang關guan法fa律lv製zhi度du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的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等。項目法分配采用事後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保險保費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對象須細化到具體區縣、項目和實施單位。 第十四條市經濟信息委負責製定本部門專項資金項目評審辦法,明確項目評審內容、規則、流程和紀律要求,規範評審行為,強化項目審查和擇優比選。市財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評審結果開展複審。 第十五條按照“擇優不重複”原yuan則ze,同tong一yi企qi業ye的de同tong一yi項xiang目mu原yuan則ze上shang采cai用yong一yi種zhong方fang式shi給gei予yu支zhi持chi。在zai查zha詢xun重zhong慶qing市shi公gong眾zhong信xin用yong平ping台tai時shi被bei列lie入ru嚴yan重zhong違wei法fa失shi信xin企qi業ye名ming單dan的de企qi業ye和he單dan位wei,不bu納na入ru支zhi持chi範fan圍wei。 第(di)十(shi)六(liu)條(tiao)項(xiang)目(mu)單(dan)位(wei)收(shou)到(dao)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後(hou),應(ying)嚴(yan)格(ge)按(an)照(zhao)國(guo)家(jia)財(cai)務(wu)會(hui)計(ji)製(zhi)度(du)的(de)規(gui)定(ding),做(zuo)好(hao)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會(hui)計(ji)核(he)算(suan)工(gong)作(zuo),按(an)照(zhao)項(xiang)目(mu)實(shi)施(shi)方(fang)案(an)組(zu)織(zhi)實(shi)施(shi),嚴(yan)格(ge)專(zhuan)款(kuan)專(zhuan)用(yong),未(wei)經(jing)批(pi)準(zhun),不(bu)得(de)變(bian)更(geng)項(xiang)目(mu)內(nei)容(rong)或(huo)調(tiao)整(zheng)預(yu)算(suan)。項(xiang)目(mu)因(yin)故(gu)終(zhong)止(zhi)、撤銷或確需變更的,項目單位應按程序報請市經濟信息委同意,市與區縣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或調整資金預算。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di)十(shi)七(qi)條(tiao)根(gen)據(ju)工(gong)作(zuo)實(shi)際(ji)需(xu)要(yao),市(shi)經(jing)濟(ji)信(xin)息(xi)委(wei)會(hui)同(tong)市(shi)財(cai)政(zheng)局(ju)對(dui)項(xiang)目(mu)實(shi)施(shi)和(he)資(zi)金(jin)使(shi)用(yong)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監(jian)督(du),建(jian)立(li)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清(qing)理(li)整(zheng)合(he)機(ji)製(zhi),結(jie)合(he)績(ji)效(xiao)評(ping)價(jia)結(jie)果(guo),對(dui)政(zheng)策(ce)到(dao)期(qi)、績效低下等已無必要繼續實施的項目資金及時整合歸並或取消。 第十八條市經濟信息委按照《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支持項目名稱、項目所屬單位(企業)及項目主要內容等,主動接受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di十shi九jiu條tiao市shi經jing濟ji信xin息xi委wei落luo實shi全quan麵mian實shi施shi績ji效xiao管guan理li有you關guan要yao求qiu,加jia強qiang績ji效xiao管guan理li,開kai展zhan項xiang目mu績ji效xiao自zi評ping,自zi評ping結jie果guo按an要yao求qiu進jin行xing公gong開kai並bing及ji時shi報bao送song市shi財cai政zheng局ju。績ji效xiao評ping價jia結jie果guo作zuo為wei次ci年nian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預yu算suan安an排pai的de重zhong要yao依yi據ju。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接受人大、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單位和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企業應建立項目管理責任製,按規定妥善保管項目申報及批複文件、財務核算等相關資料,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區縣(自治縣)jingjixinxiweiheyouguandanweifuzexiaquneiqiyehuodanweishenbaocailiaodezhenshixingshenzha,jiaqiangduinibuzhuxiangmuguanjianzhibiaodeshenhe,ducuxiangmudanweianjihuashishi,zhangwozhongdianxiangmudejinzhanqingkuang,jishixietiaochulixiangmushishizhongdeyouguanwenti。 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對自身信用狀況、項目及材料真實性、違約責任作出書麵承諾,對項目真實性、項目實施、zijinshiyongjixiaofuze。xiangmudanweibudejiangtongyixiangmuduotouzhongfushenbao。shijingjixinxiweiyushijiqitaxingyezhuguanbumenjianlixiangmuxinxigongxiangjizhi,bimianqiyeyitongyixiangmuduotoushenbaoxiangshoucaizhengbuzhu。 第二十三條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虛報冒領、擠占、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如有違背,一經查實,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騙取、套取專項資金項目單位行為,視為嚴重失信行為,推送重慶市公眾信用平台,同時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追回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部門、單位及其負責人、經辦人員,中介機構、評審專家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核、撥付、管理中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執行期限暫定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辦法執行。 |